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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教育局 时间: 2018-05-02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8〕4号),《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列入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正式项目。在去年征求意见基础上,并结合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征求意见,请于5月15日前将意见函复我局。

附件:《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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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2日 


(联系人:潘德谦,联系电话:3503929。)



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关于加快江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2〕108号),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全市范围内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按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发改、教育、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行政部门应根据粤教基〔2015〕21号要求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接收和使用等工作。市教育部门、属地政府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移交、招标、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并统筹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规划、计划生育政策、周边学前教育资源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服务规模(万人)

设置班数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0.45~0.6(含0.6)

6班

1270

2000

0.6~0.9(含0.9)

9班

1814

2430

0.9~1.1(含1.1)

12班

2354

3240

1.1~1.35(含1.35)

15班

2927

4050

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第六条  没有达到配置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每户按3.2人计,人口不足4500人的住宅小区,包括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等),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第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设计和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适当预留车辆停放的空间。

第八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按标准建成成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接收单位。

凡是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未按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配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予审查通过。

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凡是分期开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第一期建设项目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

第九条  开发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当地的国资监管部门。

第十条  由市本级出让的商住用地配建的幼儿园,由市教育部门负责接收;由属地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配建的幼儿园,由属地政府负责接收。市教育部门、属地政府接收后,应根据学校布局和发展规划确定幼儿园的办学性质及资产持有、使用和管理单位。属地政府确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更改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需经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和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在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要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励和问责机制,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各市(区)要组织开展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摸底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由市(区)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学前教育资源状况,编制补建方案,提交市(区)人民政府并报江门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监督和指导,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工作,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全面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幼儿园,未约定移交政府的无需移交。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