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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教育局 时间: 2017-11-09

 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20161230日,市政府网站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提出,要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促进民办学校多样化、优质化、国际化发展,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影响力强的民办学校。

  2018年,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达到90%,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100%达到标准化学校,省一级(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中职)学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全市人民对教育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加快推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激励已成为江门市政府重要的民生大事。


  《措施》主要从政府在依法承担教育责任、保证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应留有发展空间,积极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激发社会力量及民间资金进入民办教育的热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优质化教育的需求。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建设用地。

  切实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落实各区(市)政府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促使国内、国际高水平优质民办学校到我市办学,从2016年起,对江门市范围内新址新建、或旧址改建成的,依法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符合补助条件的,政府实施奖补。奖补金额从25万元至300万元不等。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

  探索开展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帮教扶教活动。

  探索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