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9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该《工作细则》已于实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工作细则》的必要性
2011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先后制定实施《江门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和《江门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有效推进了学前教育健康持续优质发展,但仍存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不足等问题。因此,我市在制定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时提出了“进一步扩大优化学前教育资源,提供满足适龄幼儿需求的学位。大力推进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的总体目标,其中一个重点任务就是解决好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不足问题。
二、《工作细则》的起草过程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的要求,为规范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我局代拟了《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简称《工作细则》),并征求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市人大、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的意见,并根据他们的意见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工作细则》。
三、《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
《工作细则》明确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机制。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园资质证件、收费、财务、办学条件、安全、办园行为、教职工配备、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和认定程序。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原则、有效期、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评审和认定、办学承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原则、实行取消资格制度、建立追究责任制等要求。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
政策扶持、经费补助、幼儿教师培训、派驻园长和教师等方面的支持。
(六)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管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督导评估、收费管理、财务监管、社会监督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工作细则》的实施意见
(一)认识《工作细则》的意义。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工作细则》的实施,深刻领会《工作细则》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工作细则》,逐步规范、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二)加强《工作细则》的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工作细则》作为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的基本依据,规范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工作细则》标准进行申报,规范自身的管理,把《工作细则》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保障《工作细则》的落实。教育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