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对象
我市实施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对象包括: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阶段的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全日制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
(一)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江门市以外、广东省内户籍)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围:具有广东省户籍,按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2014年不变价)的标准,全省农村70.8万户176.5万人为相对贫困人口(家庭持有《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薄(2016-2018年)》或其它建档立卡证明材料)。
(二)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江门市户籍)
按照《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江发〔2016〕6号),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围:具有江门市户籍,按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0元(其中,台山、开平、恩平三市农村低于5040元)的标准,确定我市的相对贫困人口。包括以下三类:
①全市2015年底止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述标准的有劳动能力且由各市(区)政府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5097户16659人(农村贫困户4225户14172人,城镇贫困户872户2487人)认定为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家庭持有《江门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工作城镇贫困户帮扶记录簿(2016-2018年)》或《江门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工作农村贫困户帮扶记录簿(2016-2018年)》)。
②全市除重点帮扶对象以外的低保家庭,分为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③全市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
(三)非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认定。
以下所述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市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
(一)免学杂费对象和补助标准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
3.普通高等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二)学杂费免收和退还
2016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普通高校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收取学杂费(不含住宿费)。已收取的,应及时退还收取的相关费用;按学年收取的学杂费,应一次性退还学生。
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按上述补助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上述补助标准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三)生活费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学校全日制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
2.高中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
3.高等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每月7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
(四)其它事项
1.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向所就读学校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审核(复印件由学校存档)。根据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民政全国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残联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对象。
2.已享受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重复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不包括国家助学金)。
3.各地各学校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上述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4.其它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除奖学金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政策外,必须把建档立卡学生列入资助对象。
三、财政资金安排
(一)财政补助方式
1.免学杂费补助给学校。对公办学校,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民办学校,按照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同类型公办学校学杂费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生活费补助给学生个人。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生活费补助资金,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86号)要求,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调整为由户籍所在地发放(2016、2017学年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已下达到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或其监护人)。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含补发部分),参照省的做法,由户籍所在地发放。
3.在外省就读的江门市户籍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在省内江门市以外就读的江门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审核,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发放给学生或其监护人。
(二)资金分担比例
1.省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资金增支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负担60%。
2.市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资金增支所需经费(剔除上级补助),市本级负担部分市县困难地区(生态发展镇)新增支出的50%,其余由户籍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
3.我市现行的其它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政策按原分担比例分担。
具体分担比例详见下表:
教育阶段 |
资助对象类型 |
免学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 |
生活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 |
备注 |
||
省财政 |
户籍所在地财政(含对口帮扶市) |
省财政 |
户籍所在地财政(含对口帮扶市) |
|
||
义务教育 |
省建档立卡户 |
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执行 |
60% |
40% |
|
|
市建档立卡户 |
0 |
100% |
市建档立卡贫困户须纳入省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政策范围。 |
|||
中职(含技工)教育 |
省建档立卡户 |
按现行中职免学费原分担比例 |
60% |
40% |
|
|
市建档立卡户 |
0 |
100% |
|
|||
普通高等专科 |
省建档立卡户 |
60% |
40% |
60% |
40% |
|
市建档立卡户 |
0 |
100% |
0 |
100% |
|
|
普通高中 |
省建档立卡户 |
60% |
40% |
60% |
40% |
|
残疾学生 |
60% |
40% |
/ |
/ |
|
|
农村低保、 农村特困 |
60% |
40% |
0 |
100% |
|
|
市建档立卡户中的重点帮扶对象、城镇低保、城镇特困 |
0 |
100% |
0 |
100% |
江门市农村重点帮扶对象并同时持有农村低保证的,优先归类于农村低保。 |
备注:户籍所在地财政,含市本级、各市(区)财政。
(三)资金拨付程序
省精准扶贫对象资金按省拨付和结算办法执行;市精准扶贫对象资金按市拨付和结算办法执行。各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免学费、生活费补助发放程序指引,规范资金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各市、区要发挥统筹作用,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制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实施方案,落实分担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相关责任,强化资金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切实落实并统筹安排好除省负担资金以外的资金,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及时下达配套资金,做好资金清算,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2.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协调,做好学籍信息系统数据与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的比对,联合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和相关信息采集统计工作,编制年度预算。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信息系统数据与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的比对,联合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和相关信息采集统计工作,编制年度预算。
4.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完善本地重点帮扶对象信息系统,审核有关学生信息,做好与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5.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等信息系统,审核有关学生信息,做好与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6.各级残联部门负责完善本地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本地残疾学生信息,做好与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7.学校校长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加强财务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完善学籍信息,做好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8.学生及其监护人要如实填报有关统计信息,保证上报信息真实准确。
(三)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基础管理
各公办学校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它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各市、区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
各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相关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